2016年5月22日星期日

算命:手掌的掌紋真能看出婚姻



  從感情線看情感運勢

  感情線又叫做感情紋、又稱感情紋八字算命、交友紋、天紋、主父親、由食指至小指。從小指的下方朝食指的方向延伸的線,影響的是愛情的品質與態度等方面。提醒朋友們,從感情線可以看出相關運勢:

  1、感情紋雜紋多亂,生活散漫。

  2、感情紋向下悲觀,向上積極。

  3、感情紋於小指下方有島紋,婚外情。

  4、感情紋高熱情,低冷淡,小氣。

  5、感情紋起自食指中指之間,重感情。

  6、感情紋下方理智紋上方出現十字紋,主對宗教信仰虔誠。

  7、紋路上出現三角紋,主血光之災,重者因跌倒身亡,輕者破財。

  8、明堂青色,主婦科病症。


算命:從婚姻線看婚姻運勢



  婚姻線又叫做結婚線、婚姻紋,位於小指側免費算命下,情感紋之上。。出現在小指根部和感情線中間地帶的短線,影響的是愛情戀愛方面、結婚時間等。鄭博士提醒朋友們,從婚姻線也可以姓名算命看出相關運勢:

  1、婚姻紋分岔,婚姻失敥

  2、婚姻紋兩條以上主桃色。

  3、婚姻紋彎向感情紋,配偶異離、分居。

  4、婚姻紋只有單線,婚姻不易成。

  5、婚姻紋向下彎,配偶不利。

  6、婚姻紋波浪狀,個性不定。

  7、婚姻紋與小指第三指節距離寬,主晚婚。

  8算命、子女紋粗長主生子,淺短主生女。

  相有先天與後天之分,又有形態與氣色之異。手,蘊涵兩儀三才之道,囊括太極五行之秘。故其大也,天地都在一掌之中;其小也,五髒六腑均歷歷在“手”。一個人的運氣好,他的氣色就好,手的色澤看起來也一樣比較健康;同樣地,他的手相紋路看起來比較清晰,直觀上就是一個思路清楚而理性的人。

  倘若一個人的手相紋路很復雜,直觀上就是一個算命免費思緒較復雜的人,而且事實上也正是如此。由此可見以相取人是很符合自然現像的,這也就是手相預測的基本原理。最後提醒朋友們:不要輕易將自己命理八字和手相暴露給他人,以防把自己的秘密都暴露給別人。


算命:手掌的掌紋真能看出婚姻



  相學主要分為面相及手相學兩種,面相學算命免費著重於個人之際遇、性格姓名算命及才能的表現,手相學則重於研究人的感情、思維及潛能,有意或無意地隱藏於內心的憂慮、恐懼、喜悅、感受等等。。。,埋藏越深的秘密,越易顯露於手上。故透過手相學除可了解個人之福祿外,更可輕易地進入人的內心世界,把隱藏於心內的憂慮、潛能與及所有刻意隱藏或潛在著的秘密也發掘出來。

  感情線、婚姻線在手相中的具體位置

  人的手具有五大線紋:

  (1)生命線又叫做‘地紋’。從食指下方沿著‘金星丘’,環繞大拇指的線,影響的是健康與生命力的強弱。

  (2)智慧線 又叫做‘人紋’。從大拇指和食指中間出發,往‘月丘’延伸的線,影響的是個性、思路方面。

算命  (3)感情線 又叫做‘天紋’。從小指的下方朝食指的方向延伸的線,影響的是愛情的品質與態度等免費算命方面。

  (4)命運線 又叫做‘事業線’。從八字算命手腕附近朝中指上升的線,影響的是一生運勢與事業方面。

  (5)婚姻線 又叫做‘結婚線’。出現在小指根部和感情線中間地帶的短線,影響的是愛情戀愛方面、結婚時間等。

算命:手掌的掌紋真能看出婚姻


  相學主要分為面相及手相學兩種,面相學著重算命於個人之際遇、性格及才能的表現,手相學則重於研究人的感情、思維及潛能,有意或無意地隱藏於姓名算命內心的憂慮、恐懼、喜悅、感受等等。。算命免費。,埋藏越深的秘密,越易顯露於手上。故透過手相學除可了解個人之福祿外,更可輕易地進入人的內心世界,把隱藏於心內的憂慮、潛能與及所有刻意隱藏或潛在著的秘密也發掘出來。

  感情線、婚姻線在手相中的具體位置

  人的手具有五大線紋:

  (1)生命線又叫做‘地紋’。從食指免費算命下方沿著‘金星丘’,環繞大拇指的線,影響的是健康與生命力的強弱。

  (2)智慧線 又叫做‘人紋’。從大拇指和食指中間出發,往‘月丘’延伸的線,影響的是個性、思路方面。

  (3)感情線 又叫做‘天紋’。從小指的下方朝食指的方向延伸的線,影響的是愛情的品質與態度等方面。

  (4)命運線 又叫做‘事業線’。從手腕附近朝中指上升的線,影響的是一生運勢與事業方面。

  (5)婚姻線八字算命 又叫做‘結婚線’。出現在小指根部和感情線中間地帶的短線,影響的是愛情戀愛方面、結婚時間等。

算命:看你的戀人是否對你忠誠



  對感情的不貞會帶來很多讓人傷心的姓名算命問題。有些人似乎天性算命不忠,隨時都可能變心,而另外一些人則從未想過要背叛自己的伴侶。倘若你現在已經結婚或正在戀愛,你的戀人到底屬於哪種類型呢,你自己又屬於哪種類型?看看手相就知道了。

  有一點須注意,以下的文中所描述的種種特征,很多人的手上很可能並不具備。只要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的特征,手相學家可能就會斷言其天生是忠誠的。正如你推測的那樣,擁有下列特征越多的人,對愛情的忠誠度越高。

  婚姻線

  位於手掌外側的婚姻線的數量顯示了一個人一生中重要感情經歷的次數。那些不重要的情感經歷,如無聊的調情、一夜情或其它短暫的戀愛經歷等,因為其重要性不大,因而不會形成一條婚姻線。但倘若這類經歷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它就會以分叉的形式在婚姻在線顯示出來。

  這條婚姻線有三個分叉,像征它所代表的感情關系因不忠而終結。

  感情線
算命免費
  感情線的長度如何也是很重要的。感情線足夠長的人感情經歷豐富,善於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理免費算命解自己的伴侶。但感情線太長一直延伸到木星丘,則代表此人嫉妒心強。感情線較短,在土星丘就結束了,代表此人希望自己在愛情方面獲得成功;同時,他熱情洋溢,有時會有出軌的舉動。最好的情況是感情線在木星丘結束,這樣的人感情豐富,富有愛心,對自己的愛情也很忠誠。感情線的形狀如何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感情線呈鏈狀的人,在感情問題上會因為不忠誠而遇到一系列的糾葛。感情線兩邊延伸出許多細線,代表此人有能力和他人建立強烈的情感關系。

  手型

  手型可以顯示出一個人個性的基本特征。長著土型手的人,講求實際,踏實能干。他們喜歡過有規律的生活,不願輕易更換自己八字算命的伴侶或生活環境。但土型手的手指若過於靈活柔軟,則代表性格過於衝動。注意看下指節之間的空隙。理想的狀況應該是空隙很小或沒有空隙,這樣的人珍惜自己眼前所擁有的一切,不願失去它們。再看看拇指,拇指長的人是天生的外交家,善於處理與他人的關系。指甲的情況也比較重要,性格忠誠,有耐心,對人寬容的人一般指尖扁平,指甲比較寬的人在感情方面多值得信賴。

  生命線

  生命線的形狀呈稍彎曲狀態,代表此人擁有真摯熱烈的感情,但他卻不會濫用自己的情感,更希望與自己熟悉的人建立感情關系。

  生命線和感情線稍有彎曲,代表此人有與他人溝通的能力。

  金星丘

  金星丘飽滿有彈性但又不發育過度的人,有愛心並且為人忠誠。

2016年5月17日星期二

台灣14大工會、52家工商團體發表挺服貿聲明(附全文)

剛有台媒抱怨馬英九忘記了支持服貿的沉默大多數,這邊就有工商團體忍不住站出來發聲。 26日上午,職業工會結合台灣共14個重要工會團體到“經濟部”前面發表10點聲明,希望盡快結束“立法院”失序。在此之前,台灣52個工商團體還曾舉行記者會,哽咽表示台灣經濟禁不起摧殘,呼籲全台“相忍為國”。 14家工會為工、農說話 為讓挺服貿聲音出現,26日上午,勞動人權協會結合台灣共14個重要工會團體到“經濟部”前面發表“盡快結束“立院”失序、早日落實服貿協議”10點聲明,強調落實服貿確實有助於台灣未來的發展。 勞動人權協會從24日開始聯絡,參與連署聲明的工會團體也不斷增加,直到26日上午已經​​累積到14個重要工會團體領導人署名參與;他們認同理性表達訴求,但不同意反服貿抗議者攻占“立法院”、“行政院”等脫序行為。 52個工會勞保聯合喊話挺服貿 針對的反服貿抗爭愈演愈烈甚至爆發流血衝突,令工商界相當擔憂。工業總會、商業總會、中小企業總會等52個工商團體昨日舉行記者會,提出6個建言,包括學生應立即停止抗爭、召開“國是會議”等訴求。工總理事長許勝雄更數度哽咽表示,台灣經濟禁不起催殘,他呼籲大家”相忍為國”,共同為經濟打拚。 全台工業總會理事長許勝雄指出,反服貿抗爭升高,令工商界擔心政府運作陷入空轉、外資流失以及台灣追求永續發展的目標淪為空談,為此工商界25日開會後,認為此時全台上下應該“相忍為國”,透過冷靜對話,針對各項爭議,尋求可行的各界共識。 許勝雄指出,整個事件的肇因是當局推動服貿協議過程,對民眾與社會各界的溝通不足,以及服貿協議送到"立法院"後,也因為部分委員的杯葛,無法順利實質審查,以至在混亂中宣布將協議交由職業工會存查,引發外界質疑違反程序正義。 他認為,這樣的話就應該回到原點,重頭來過而已,只要退一步,就海闊天空,為蒼生著想,回到委員會去逐條討論,逐條表決,讓所有立委都能清楚對話,學生們應該就不會再有任何意見,訴求應該就已經達成,應該回家好好去讀書,不要讓"立法院"停滯在那邊不動,希望"立法院長"王金平加速協調朝野協商。 許勝雄還說,工商界也希望馬英九召開"國是會議",對相關經貿議題尋求共識;接下來將進行聯絡,希望到"總統府"向馬英九表達工商業界對很多議題的意見,他呼籲希望能跟馬英九見面。 職業工會

台灣工會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立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職員   第五章 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七章 監督   第八章 保護   第九章 解散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職業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第2條 工會為法人。   第3條 工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第4條 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第5條 工會之任務如左: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會員就業之輔導。   三、會員儲蓄之舉辦。   四、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五、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   六、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七、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八、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九、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一0、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一一、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制。   一二、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一三、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一四、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它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二章 設立   第6條 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工會勞保。聯合同一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 工會之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但交通、運輸、公用等事業之跨越行政區域者,得由主管機關另行劃定。   第8條 凡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內之產業工人,或同一區域之職業工人,以設立一個工會為限。但同一區域內之同一產業工人,不足第六條規定之人數時,得合併組織之。   第9條 發起組織工會,應有第六條所規定人數之連署,向主管機關登記。發起人應即組織籌備會,辦理徵求會員、召開成立大會等籌備工作。   工會組織完成時,應將籌備經過、會員名冊、職員略歷冊,連同章程各一份,函送主管機關備案,並由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書。   工會職員之選舉,由上級工會派員監選,主管機關派員指導。其無上級工會者,由主管機關派員監選並指導。   第10條 工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或事業。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一0、會議。   一一、經費及會計。   一二、章程之修改。   第11條 工會章程之議定,應經出席成立大會會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章 會員   第12條 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但已加入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   第13條 同一產業之被雇人員,除代表顧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外,均有會員資格。   第四章 職員   第14條 工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中選任之,其名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縣以下工會之理事五人至九人。   二、跨越縣市以上工會之理事七人至十五人。   三、縣及省轄市總工會之理事七人至十五人。   四、省及院轄市總工會與跨越省市以上工會及省市分業工會聯合會之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七人。   五、全國性工會、各業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   六、全國總工會之理事三十一人至五十一人。   七、各級工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八、各級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名額多寡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一人至十七人,常務理事名額在五人以上時,並得互選一人為理事長。   第15條 工會健保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   監事或監事會審核工會簿記賬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   第16條 工會會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為工會之理事、監事。   第17條 工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18條 工會之理事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之責。但因關於勞動條件,使會員為協同之行為,或對於會員之行為加以限制,致使雇主受僱用關係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工會職員及會員私人之對外行為,工會不負其責任。   第五章 會議   第19條 職業工會或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全國性工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省(市)以下各級工會每年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定期會議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召集之。   第20條 (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權限)   左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經費之收支預算。   三、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四、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五、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六、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組織。   八、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九、理事、監事違法或失職時之解職。   第21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款及第七款之決議,應經出席會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六章 經費   第22條 工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二、特別基金。   三、臨時募集金。   四、政府補助金。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超過其入會時兩日工資之所得。經常會費不得超過各該會員一月收入百分之二。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之徵收,均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政府補助金,以補助縣(市)以上總工會為限,並應分別列入國家、地方預算。   會員工會對上級工會會費之繳納,得依照該會收入或出席代表人數比例分擔。其辦法由代表大會決定之。   第23條 工會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縣(市)以上總工會,得函請主管機關補助之。   第24條 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報告會員,如會員有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第25條 工會經費支配之標準及經費支付與稽核之方法,由工會自行擬定,函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七章 監督   第26條 勞資或僱傭間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工會於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氶身體自由。   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   第27條 工會每年十二月內,應將左列事項,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職員之姓名、履歷。   二、會員入會、出會名冊。   三、會計報表。   四、事業經營之狀況。   五、各項糾紛事件之調處經過。   前項備查事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請工會隨時函送。   第28條 工會章程之修改或重要職員之變更,應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29條 工會或職員、會員不得有左列各款行為:   一、封鎖商品或工廠。   二、擅取或毀損商品工廠之貨物器具。   三、拘捕或毆擊工人或雇主。   四、非依約定不得強迫雇主僱用其介紹之工人。   五、集會或巡行時攜帶武器。   六、對於工人之勒索。   七、命令會員怠工之行為。   八、擅行抽取佣金或捐款。   第30條 工會之選舉或決議,有違背法令或章程時,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第31條 工會章程,有違背法令時,主管機關得函請變更之。   第32條 工會對前二條之處分有不服時,得提起訴願。但訴願之提起應於處分決定公文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33條 工會理事、監事有違背法令或失職情事時,會員大會得議決罷免之,並函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34條 工會與外國工會之聯合,須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通過,函經主管機關認可後行之。   第八章 保護   第35條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因工人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它不利之待遇。 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請假時間,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其它理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於締結協約中訂定之。   第36條 雇主或其代理人,對於工人,不得以不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第37條 在勞資爭議期間,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工人參加勞資爭議為理由解僱之。   第38條 工會於其債務人破產時,對其財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39條 工會之公有財產不得沒收。   第九章 解散   第40條 工會有左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解散之:   一、成立之基本條件不具備者。   二、破壞安寧秩序者。   工會對於解散處分有不服時,得於處分決定公文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第41條 工會,除依前條規定解散外,得因左列事由之一宣告解散:   一、工會之破產。   二、會員人數之不足。   三、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第42條工會於產業、職業之種類或組織區域之劃分有變更時,應為合併或分立,或因依第八條但書規定而設立之同一產業工會,經其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合併或分立,並函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43條 合併後繼續存在或新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合併而消滅之工會之權利義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分立而消滅之工會或分立後繼續存在之工會之權利義務,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分,應在議決分立時議決之。   第44條 工會依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而解散者,應依法重行組織。   工會之解散,除依規定解散者外,應於十五日內,將解散事由及年、月、日,函報主管機關。   第45條 工會之解散,除合併分立或破產外,其財產應速行清算。   前項清算依民法法人之規定。 第46條工會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其因人數不足而解散者,歸屬於該會所加入之總工會,未加入總工會者,歸屬於工會聯合會,未加入總工會及工會聯合會者,歸屬於工會會址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   第一0章 聯合組織   第47條 同一縣(市)區域內,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合計滿七個單位,並經三分之一以上單位發起,得函請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縣(市)總工會。   第48條 同一省區內,各縣(市)總工會,組織已達半數,並經三分之一以上單位之發起,得函請主管機關登記,組織省總工會。   第49條 同一業類之工會,經七個單位以上之發起,得函請主管機關登記,組織各該業省(市)及全國工會聯合會。   分業工會聯合會,各業以組織一個聯合會為限。   第50條 各省總工會、院轄市總工會及各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經二十一個單位以上之發起,得申請登記,組織全國總工會。   第51條 各級總工會及工會聯合會,除前四條外,準用本法關於工會之規定。   第一一章 基層組織 第52條凡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酌設分會、支部、小組,會員五人至二十人劃為一小組,三小組以上得成立支部,三支部以上得成立分會,分會、支部、小組冠以數字。 第53條分會設幹事三人至九人,組織幹事會,並得互選常務幹事一人至三人,支部設幹事一人,助理幹事二人,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均由所屬會員依法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分會得設​​候補幹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分會幹事名額二分之一。   第54條 分會及支部幹事、小組組長,受工會之指導,處理一切事務。但分會於必要時,經工會之許可,得單獨對外。   第一二章 罰則   第55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各項之規定者,其煽動之職員或會員,觸犯刑法者,依刑法之規定處斷。   第56條 工會及其職員或會員有第二十九條款行為之一時,除其行為觸犯刑法者,仍依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第57條 雇主或其代理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時,除其行為觸犯刑法者,仍刑法處斷外,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第58條 工會之理事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得依法處以罰鍰:   一、關於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事項,不為呈報或為虛偽之呈報者。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之命令者。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第一三章 附則 第59條凡全國性工會,因國家有重大變故,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除原選之理、監事,仍應行使職權外,其理、監事之缺額,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可能集會之下級工會補選充任之;其所補選理、監事之任期,依第十七條之規定。   前項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0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1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